自主權

自主權(希臘語:νόμος; αὐτονομία; αὐτόνομος,英語:Autonomy,直譯為「法」、「自我設置並約束自我的法律」),也稱自治權、自決權,是一種廣泛存在於道德、政治、生物、倫理、政治等領域的哲學。在這些領域中,它往往指的是一個理性個人有能力作出成熟的、不被脅迫的決定。自主權的一個最佳詮釋是經由康德哲學而發展的。
在道德與政治哲學中,自主權經常被視為決定個人行為的道德責任感的基礎。
政治意義上,它也用來指人民的自主統治。
在社會學的子類知識社會學中,關於自主權的邊界爭議擱置於「相對自治權」的概念定義,直到自主權的分類學被創製,並能通過科學與技術進行運行與發展。據此,現行社會學意義的自主權是反思自主(reflexive autonomy)。
自治

自治附屬於國家政治,隨著政治而產生。政治主體治理社會,會有意無意留下領域和事務,交由人民自己去管理。相對於某一地域之最高權力,這是人民自治之領域或事務,不屬於最高權力治理範圍。在此意義上可以看出,政治概念一經提出,就產生自治問題。可以推斷,自治與國家政治相對。沒有國家權力統一治理作為參照,也就不存在自治問題。
自治是國家政治之補充。要使一個國家正常健康運轉,國家政治最高權力要積極治理,必須要有自治。國家是社會最高公共權力,需要治理國家安全與發展、地方之間、地方與人民不能依靠其獨立力量所解決之某些領域和事務。除此之外,地方和人民事實上完全有能力有條件給予應有之安排和治理。自治有條不紊,國家最高公共權力治理領域和事務秩序井然,構成社會健康和穩定,是社會生存和生存之根本。
自治概念與分權概念相聯繫。只有權力適當分布在中央和地方之間,地方才有自治問題;適當分布於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,公民才有自治問題。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布,是縱向分權;在權力機構和公民之間分布,是政府與人民分權。沒有分權,就不存在自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