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項1
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,培養健全公民,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 之預備為宗旨。
1.
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︰在中央為教育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;在縣 (市) 為縣 (市) 政府。
2.
高級中學入學資格,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,經入學考試、推 薦甄選、登記、直升、保送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;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
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,培養健全公民,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 之預備為宗旨。
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︰在中央為教育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;在縣 (市) 為縣 (市) 政府。
高級中學入學資格,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,經入學考試、推 薦甄選、登記、直升、保送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入學;其同等學力之標準 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
招生對象
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、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、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、退伍軍人、僑生、蒙藏學生、外國學生及重大災害地 區學生進入高級中學就學,不受前條名額、方式之限制;其名額、方式、 資格、辦理時程、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益維護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
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方式、實施區域、範圍、方法、辦理時 間、組織分工、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