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本規程依台東大學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:台東大學111年校慶運動會,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4日(星期六)至12月25日(星期日)計2天。
第三條 承辦單位:台東大學體育組。
第四條 參賽單位:台東大學全體師生。
第五條 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:
一、年齡:依各競賽種類校內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。選手年齡在18-23之間。
二、身體狀況:由參賽單位指定綜合醫院檢查;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中,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。
三、參賽標準: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。
四、選拔程序:參賽選手應參加其校內小組賽並取得其四名,即可獲得參賽資格。
第六條 競賽種類:100M個人賽跑、200M個人賽跑、200M個人賽跑、800M個人賽跑、大隊接力、趣味競賽、師生大隊接力、丟鉛球、吃飯競賽、三分球大賽、三對三鬥牛、抓寶大賽。
第七條 競賽秩序:
一、各單項運動競賽秩序,由籌備處競賽資訊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規定編排之。
二、各競賽種類競賽制度與賽程一經排定公布,不得變更或調整。
三、球類比賽制度:應依110年全運會各球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之比賽制度辦理,其註冊數達8隊以上,且無法於全運會閉幕前完成
所有賽程者,應先辦理資格賽。
四、各單位參加競賽,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,凡經註冊務須出場,不得任意棄權。凡賽事未依規定出賽之團體或個人,沒收其成績並取消其參賽
資格。已完成賽事不重賽,名次不遞補。
五、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在校學生證,穿著佩有其代表參賽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參賽,否則不得參加比賽。
第八條 獎勵:
一、績優單位獎:依參賽單位獲得之金牌數,取前8名依序頒發總統獎、副總統獎、行政院院長獎、
立法院院長獎、司法院院長獎、考試院院長獎、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等,以資鼓勵。金牌數相同時,以銀牌數計,依此類推。
二、績優個人及團隊獎:依實際參賽人(隊)數按下列名額錄取:
(一)3人(隊)錄取1名。
(二)4人(隊)錄取2名。
(三)5人(隊)錄取3名。
(四)6人(隊)錄取4名。
(五)7人(隊)錄取5名。
(六)8人(隊)錄取6名。
(七)9人(隊)錄取7名。
(八)10人(隊)以上錄取8名。前款各目參賽人(隊)數之計算,以會內賽或資格賽之實際參賽人(隊)數為準。但各競賽種類及項目之實
際參賽人(隊)數未達3人(隊)以上,或運動員於參賽項目之全部賽程均未出賽者,不予獎勵。
三、第1、2、3名發給金、銀、銅牌及獎狀,第4至第8名發給獎狀。